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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工伤如何认定?专家:应摒除"机械化"


时间:2020-04-01 18:29:55  来源:  作者:

战“疫”医生家中猝死,该不该认定工伤?尽管中间经历波折,最终的结果还是赢得了舆论赞誉。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对疫情期间医护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出台了特殊政策,释放出积极信号——

工伤认定温暖“医者仁心”

袁剑波摄
湖北宜昌29岁麻醉科医生在抗疫一线突发脑血管意外不幸逝世、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生李文亮患新冠肺炎去世、武汉市中心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刘励因感染新冠肺炎离世、南京市中医院副院长徐辉因病去世……如今,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复工复产陆续按下“快进键”,这背后离不开“逆行者”——医务人员的付出与牺牲。

  但对于疫情中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认定难题,比如抗疫期间医生在家猝死算不算工伤等。“工伤认定要坚持‘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作原因。”近日,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殊时期,认定工伤应重点关注工作原因,对规定的理解不应过于机械化,以体现对医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照。

  战“疫”医生家中猝死 引发工伤认定争议

  疫情防控期间,“医生在家猝死未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一事,曾在网上引发热议。作为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刘文雄迅速投身到这场全民抗疫战中。不幸的是,2月13日凌晨,他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其家属认为,刘文雄是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牺牲,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不过,仙桃市人社局给出了不同的结论。“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在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仙桃市人社局方面还指出,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因此,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仙桃市人社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提到,刘文雄作为医护人员中的一员,是当前疫情下最美丽的逆行者,其职业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尊重,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但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职责所系,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因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刘文雄生前所在的单位向仙桃市政府申请复议。随后,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24日,三伏潭镇卫生院成立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刘文雄担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除本职工作外还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不仅如此,仙桃市政府还认定了刘文雄带病上班的事实。

  “对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仙桃市政府认为,虽然刘文雄的死亡时间是13日凌晨,但发病时间是在12日下班后,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据此,仙桃市政府撤销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推翻此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工伤。

  至此,关于刘文雄医生的工伤认定争议落定,但此事却引发了民众对防疫期间医务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讨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通常情况下,在家猝死难以认定为工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解释说,主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的猝死与履行工作职务有关的,证明时会比较困难,因为两者的关联性低,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分扩大工伤认定。在刘文雄医生工伤认定这一事件中,人社部门首次未认定属于工伤,原因可能在于认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从情理上讲,不仅要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认定工伤,对于那些因过劳猝死的人员,在工伤认定的问题上,也要适当予以‘倾斜’,认定不可机械化。”不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寇英杰也坦言,实践中有很多案例,过劳猝死通常比较难认定工伤,猝死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长期积劳成疾、个人身体情况、潜在疾病等,这些情形很难完全归咎于工作原因。

  “目前对过劳死认定工伤,这个口子还没有开。”寇英杰说,在刘文雄医生的案件中,最终是认为刘医生的发病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后回到家中猝死,即病情首发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来认定的,这与现行法律规定吻合,某种程度上是更精确了发病时的事实细节。

  战“疫”期间特事特办 体现对医护人员的特别关爱

  “目前全国有3000多名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大部分都是在1月30日之前感染。”2月19日,在介绍牵动人心的医务人员感染情况时,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二科主任医师蒋荣猛提到这样一个数字。

  为保障疫情防治人员的权益,疫情发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曾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对那些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应予以认定工伤。

  2月2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也提到要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随后,多地陆续出台相应的规定。其中,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北京提出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这些人员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由原来的60日压缩为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黑龙江省政府发文要求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简化理赔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快速高效办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则出台一系列措施,细化了一线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工伤认定、职称评聘倾斜、轮换休整、家庭帮扶、评先表彰等措施,解决一线医务人员实际问题。

  受访专家指出,在国家层面上,已明确对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应认定工伤,并开辟绿色通道,实践中要注意将这些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随着我们对新冠肺炎病毒认识的深入,要不断优化确诊方法、确诊标准等,及时将感染的医护人员纳入到工伤保护的范畴。

  “经过严格的医学观察和诊断,依据医学评判标准,只要最终确诊为新冠肺炎,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皮剑龙总结说。

  推动相关制度健全完善 工伤认定要跟上新业态发展

  不仅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这种特殊时期,近年来,涉及工伤认定领域的争议不断,比如此前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山西加班教师外出就餐期间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事件。

  “这实际上暴露出工伤认定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李雄以加班猝死问题举例说,有些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死亡,死亡原因不一定与工作有因果关系,但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而有些人没有死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其死亡原因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反而可能会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这是不合理的”。

  记者注意到,《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正式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调整,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的规定。

  结合几起涉及工伤认定争议的案件,皮剑龙指出,这些案件的确说明我们在工伤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疏漏或者对于个别特殊行业考虑不够周全,毕竟法律规范制定的初衷和目的都是针对普遍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等都需要结合社会发展重新进行考察和规定,随之带来的将是工伤认定结果的变化。

  受访专家认为,工伤认定的基本原理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工作原因。当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得比较刚性,如果仅是机械地根据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就可能出现与《工伤保险条例》强调的因果关系相背离的情况。相关争议出现后,要回到工伤认定的本质,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一点上应该形成共识,同时对“劳动定额”等基本内容要进一步明确,进而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伴随新业态的发展,未来对工伤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认定,势必造成挑战,因此需要更加灵活、开放、包容。未来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或配套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到以上情况,增加针对灵活用工形式的保障方式等。在认定工伤保护和劳动关系有限分离改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护,符合工伤认定本质,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都可以考虑纳入工伤。

  此次疫情中,也出现了退休医生主动返岗抗疫,但后来不幸感染离世的情况。比如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朱和平,他因感染新冠肺炎离世,为退休返聘人员。

  “对于那些已经退休仍然主动返岗抗击肺炎疫情而牺牲的医护人员,我们应对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但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退休人员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已经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宜认定工伤。”皮剑龙表示,工伤认定主要是为了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即使未能认定工伤,也建议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充。

  对此,实践中也确实有所呼应。依据《通知》内容,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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